用人单位“逆向派遣”,试图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难!
该劳务派遣行为实为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依法应认定无效
所谓逆向派遣也称为反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在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此情形下的劳务派遣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劳动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假派遣。
法院认定事实:
2008年6月,原告王某到被告餐厅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4月起,原告每年与宏福劳务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派遣合同至2016年,该期间的工资由宏福劳务公司发放。
2018年3月16日福荣劳务公司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该期间的工资由福荣劳务公司发放。
被告对原告进行日常考勤和管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及第三人均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2月13日,被告口头告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自此未再回去工作。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860.75元。
2019年1月,王永田以鲁西化工集团为被申请人、宏福劳务公司、福荣劳务公司为第三人向聊城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原告被告自2008年6月至2018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赔偿金62926.82元;
三、第三人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逆向派遣”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原告王某在被告处从事厨师工作,后又与第三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继续在被告处原岗位工作,且工作岗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第三人虽不是被告所设立的,但上述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在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用人单位责任,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主观上有过错,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试图通过“逆向派遣”来减轻作为用人单位的支付合法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是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的,在2021年1月1日最新施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六条已经得到体现。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为此,用人单位要想通过劳务派遣实现用工目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将正常用工方式转换成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时,应首先办理完毕原劳动关系的解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寻找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亲自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运营的且与用人单位不应有控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