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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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时间最长的他改判无罪,司法判决纠错离不开坚持和改进
作者:洪国琼 | 发布时间: 2020-09-07 | 15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26岁到53岁,整整9778天,27年的漫长时间里,张玉环背负着一个沉重的故意杀人罪名。这27年不仅是张玉环含冤入狱的时间,也是截至目前报道为止我国冤狱时间的最长纪录。

27年里,张玉环本人、他的家人以及很多关注此案的记者和律师,始终相信正义终将到来,一直坚持不懈地努力奔走。最终,在8月4日下午4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张玉环终于能够沉冤得雪,无罪释放,这起案件也再次引起了社会的讨论。

那么,当我们在面对不公平甚至存在司法漏洞的判决的时候,我们又能够做出什么努力呢?在当今社会要如何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一再发生呢?

结合本案案情,根据法律规定,笔者将简要探析司法判决纠错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01
张玉环案存在的司法漏洞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在司法过程中程序正义是一道至关重要的屏障,始终发挥着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认真研读张玉环案案情,我们会发现很多不符合程序正义的地方,正是这些疑点使得张玉环案的判决漏洞百出,令人诟病。

疑点一
判决书显示,一审当中无律师为张玉环辩护。在南昌中院一审审判过程中,针对重大刑事案件,审判中竟无律师为张玉环辩护。

这样一个“涉嫌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瑕疵,在江西高院再审乃至终审时都没有进入法院及有关部门的视野。

疑点二
物证缺乏鉴定,无法直接证明张玉环作案,更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并形成证据闭环。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

一是有适格的证据;
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据此南昌中院认定的三份物证都不能直接证实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理应依法启动重新审判。

疑点三
全案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之间存在很大出入,真实性存疑。

张玉环的两份有罪供述,在作案地点、手段、抛尸时间等重要环节都前后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查明两份有罪供述是否为合法取得的供述,供述是否通过采取逼供、串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等等问题,而不是直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02
司法判决纠错的法定渠道

途径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这些列举情形都是法院启动纠错程序的必要条件,我们不服法院判决时,应优先考虑以上情形是否符合我们自身情况,符合的话应及时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途径二: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本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在张玉环案中,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该案的态度是消极不作为的,张玉环及其家人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无数封申诉信最终都石沉大海,证明通过法院纠错的渠道基本被堵死。

试想如果纠错渠道畅通无阻,那么这场悲剧也将不复存在。

途径三: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的再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检察监督权抗诉再审。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实际上与人民法院互相制约,对于保障诉讼法有效实施,避免和纠正审判工作错误,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有所缺失,这条纠错路径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03
防止冤假错案的几点思考

上面我们提到了三条针对司法判决进行纠错的法定渠道,都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方法。那么从大的背景来看,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值得我们进行探讨。在此笔者提出几点拙见。
第一,要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律师的作用在公诉的刑事案件中尤为明显,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机关的怀疑和检察机关的指控下,身心遭受巨大压力,需要律师的帮助。

另外,我们不仅要律师参与案件,更要保障律师的各项应有权利,重视律师意见,让律师有发挥的空间,双方展开说理辩论,形成健康高效的法庭审判环境,更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

第二,要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
张玉环案之所以会发生错案,根本原因就在于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过关。

纵观该案案情,办案人员在侦查、逮捕、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中都没有发现疑点,专业水平不合格,工作态度也应受质疑。

这些具体的证据认定、程序合法以及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都需要办案人员扎实的专业水平来解决。

第三,司法人员追责制度要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我们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旦发生错案,就要启动追责程序,而不是被动地等待当事人来进行追责。只有严格司法责任制,才能真正为司法人员敲响警钟。

第四,公开透明,阳光办案。
首先,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虽然是把双刃剑,但只要运用得当也能成为一把指向审判公平正义的利剑,防止冤案的产生。

其次,案件情况要及时公开,集思广益总没有坏处,法官应正确采纳群众意见,同时又坚守法律职业道德。



总而言之,近几年我国冤假错案发生率有所降低,“纠错”案件不断跃入群众的视野,司法判决的整体面向是积极的。

但这远远不够,司法正义的背后离不开程序制度的完善、纠错渠道的畅通以及司法人员的坚持和努力,纠正冤假错案我们必须打起十二分精神,丝毫不能松懈,争取让正义的脚步来得更快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