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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药”强奸,检察院竟不捕?这里有你想要的答案
作者: 郑滨锐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9-07 | 1087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女顾客遭男伴‘下药’”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7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对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近日,“女顾客遭男伴‘下药’”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7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对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结合该案案情,根据法律规定,笔者简要探析深圳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1
法律关于逮捕设置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逮捕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要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根据刑法量刑规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按照检察院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时侦查取得的证据尚不达到“发生了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不满足上述逮捕条件中的第一个,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合法。

2

检察院对于强奸罪的审查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提请批捕的强奸案件,主要审查以下证据: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强奸犯罪事实。
包括法医鉴定,被害人报案、控告、陈述,被害人亲友检举,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明发生强奸行为的证据;被害人伤情鉴定、犯罪工具实物或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药物检验报告和发案背景等证明与妇女性交的行为违背其意志的证据。

2.有证据证明强奸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包括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视听资料、被害人的指认、犯罪嫌疑人的供认、证人证言、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遗留在犯罪工具、犯罪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身体、衣物上的指纹、足迹、血迹、精斑等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鉴定及被害人伤情鉴定。

按照检察院的情况说明,该案的直接物证、药物鉴定意见、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视频监控、法医鉴定甚至是被害人伤情鉴定之间无法形成有效闭合的证据链,证实嫌疑人违背被害人意志,使用下药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有依据。

3

被害人对于检察院
不服不捕决定后的法律救济途径

1.请求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决定复议权在公安机关,被害人仅有请求权。


2.请求公安机关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同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同理,决定提请复核权在公安机关,被害人仅有请求权。


3.请求检察院重新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对已经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被害人认为存在错误的,可以陈述意见,说服检察院重新审查。

4.请求公安机关重新向检察院提请批捕。该前提是公安机关按照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结合案件情况继续补充侦查,待补充好证据,也可以重新提请批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真相固然重要,但程序正义是为了保证更多人不受公权力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