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冷静期这个话题几可成2020年度热点,民法典公布之时是一波热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再度刷屏,今天就和大家冷静看看“离婚冷静期”。
图片
本文约2700字∣阅读约需7分钟
1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表述
- KING SEN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表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事(第五编)--离婚(第四章)--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
关于“离婚冷静期”引起的行政登记程序性变更
- KING SEN -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相关内容的实施,中共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于2020年11月24日发布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在其第二条--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原文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后略。
3
“离婚冷静期”的设定是否侵犯“婚姻自由”
- KING SEN -
在海量的网评热议中可谓是群情激愤,挺大一部分人就是在撕心裂肺的声讨称新法新规“侵犯了自己的婚姻自由”,那到底有没有呢?
笔者认为是不存在也不可能发生的。
(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以及新发布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均对“婚姻自由”做明确表述和记载,意味着这一原则是不会动摇的,这一规定条款是依然有法律效力的,我国法律必然会持续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力。
(二)“离婚冷静期”并非是民法典首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之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就以司法解释、审理指引的方式提出并已经在实务中时间运用,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发布实施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对离婚冷静期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为情感修复冷静期:
要求离婚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决定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
人民法院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期限结束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接续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应当对当事人是否履行情感修复承诺进行回访督促。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助工作。
(三)民众可选择的离婚方式并未发生改变,依然可以自由选择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离婚。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此次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政部配套调整内容,仅针对“协议离婚”这一方式,离婚诉讼则没有发生变更,当事人依然可以无障碍选择“诉讼离婚”。
其次,“协议离婚”本身具有天然的“优劣同一”特性,就是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合意性”,也就是自愿,协议离婚必须要双方达成一致,而在离婚实务中绝大多数时候不单单是要达成“是否离婚”的一致,还包括子女抚养、家庭财产、个人情感等众多复杂因素,因此“合意性”才是协议离婚的最大的、根本的障碍,法律及行政程序的调整并不必然影响离婚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
最后说一句,普通民众对于离婚冷静期的情感可能就和部分律师对目前的诉前联调情感一样,我们都不反感适时的制度革新,而是忌惮于实施效益的低劣,望各位看官冷静思考,你我本就不离婚。
由于篇幅有限,本篇文只是略作表达,后续将再对“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孰优孰劣及离婚过程中的风险防范等问题作具体评析。
图片
撰文 / 华海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