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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涉外诉讼从管辖开始
作者:李静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1-11 | 1480 次浏览 | 分享到:
认识涉外诉讼从管辖开始

认识涉外诉讼从管辖开始

 

相信,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因新冠疫情及贸易争端暂缓,但不会就此止步。“国际化”是文明发展的象征,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球联系必将不断增强。在国际化、全球化给我们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引发诸多矛盾、摩擦,形成纠纷,为此了解有关涉外诉讼十分必要。

 

聊聊概况

 

涉外纠纷的解决途径目前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诉讼,二是仲裁机构仲裁(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及经济相对较为发达地区的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上海及广州仲裁委员会等)。两者对比,受理争议类型较宽且贴近民生的是人民法院,即涉外诉讼程序。

 

涉外诉讼包括涉外行政诉讼、涉外民事诉讼。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及我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则属刑法调整范畴。实务中纠纷居多的是涉外民事诉讼。为此本文通过涉外民事诉讼以广州地区为例探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

 

在进入管辖,应对涉外民事案件有一个初步的认识。构成涉外民事案件基于的是客观存在的涉外因素,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非属外籍人士、组织,但是经常居所地在我国领域外;及诉讼双方均为我国公民、组织,但争议的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外及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以及存在的其他涉外关系可以认定为涉外的,符合上述一项均构成涉外民事案件。

 

简单而言,旨意一个“外”字,要么“人”(身份、居所)涉外,要么“物”(财产)涉外,再么“行为”(过程)涉外或结果涉外。简单列举,一个外籍人士因购买我国的商业保险,形成纠纷,属身份涉外构成的涉外民事案件;两名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签署的合作投资合同形成纠纷,则属因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发生在境外而构成的涉外;再如两名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针对位于台湾的房产达成的买卖交易,发生争议后,则因标的物位处台湾而涉外,所以涉外民事案件也包括涉港澳台纠纷。

 

谈谈管辖

 

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首要面对是管辖问题。管辖国、管辖国法院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甚至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更利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所以正确确定管辖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处理,具有事半功倍的意义。

 

关于“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与普通民事诉讼管辖权一致,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一个案件的正确受理,既要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更要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因2002年最高院基于审判实务的需求对涉外民事案件规定了集中管辖,为此上述地域管辖、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均是涉外民事案件管辖应遵循的准则。

 

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对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被告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但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其中一项在我国境内的亦可由该所属地的我国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也可就上述实际联系,协议选择管辖国法院(协议管辖);如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一律由我国的法院管辖,该类纠纷不因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而改变管辖国法院(专属管辖)。但是就上述专属管辖纠纷的双方协议是由“仲裁”调处的,则不受专属我国法院管辖的限制;已被法院受理的涉外民事案件不符合上述管辖的规定,但被告应诉答辩的,则视为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应诉管辖),但属专属管辖的除外。

地域管辖主要强调的是诉讼与所在法院存在的实际联系具备地域上的关联,既存在便利,更体现“主权”。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分工。往往是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案情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力等进行划分。就广州市的涉外民事案件而言,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及以上的则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集中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对涉外民事案件规定的集中管辖及顺应形势发展逐步作出的调整及指导意见,广东省高院、广州市中院结合本辖区涉外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实践经验,对本辖区内原由基层法院受理的五大类一审涉外民事案件分别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管辖。

 

实行集中管辖的五大类案件为:

1、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和侵权纠纷案件(不含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的域外法院的民商事裁决案件。

 

不实行集中管辖的案件有: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人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传统民事纠纷,及环境污染侵权、环境公益诉讼均不实行集中管辖;以及涉外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涉外商事,但针对涉外房地产提起的产权确认、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属于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所以也不实行集中管辖。

 

上述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纠纷虽也存在涉外因素但属于传统民事纠纷不属于民商事范畴所以既不实行集中管辖也不适用涉外民商事规则

 

认知了涉外民事案件,知道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集中管辖,遵循级别管辖优先原则,通过对上述管辖的正确排位,在碰到涉外民事纠纷时,第一时间找对受理法院不再是问题。

 

一起理一理

 

先看标的,标的2000万元及以上的,不论是否专属管辖、集中管辖,均由广州中院受理。标的达 50亿元及以上的直接广东省高院管辖受理;

再看案件性质,标的未达到2000万元且属集中管辖的五类案件,属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的,均由越秀区法院管辖;属天河、黄浦、番禺、南沙、增城片区的则全部由南沙区法院管辖,即依据地域管辖归口区域管辖;

标的未达到2000万元的非集中管辖涉外民事案件依据上述地域管辖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涉外民商事规则确定受理法院(基层法院);

诉讼标的未达到2000万元的专属管辖案件依据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涉外民商事规则确定受理法院(基层法院);

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等传统民事纠纷不论是否涉外,均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一般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确定受理法院。

 

顺带提一提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广州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集中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广东省高院受理一审;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享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殊类型的案件除外);

 

小结

 

以上是关于广州辖区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的一个概况,仅依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若干规定、指导意见、通知、答复等有关涉外民商事审判文件进行一般性总结,未能函盖所有类型涉外案件,如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力涉外案件,既有可能广东省高院一审,也有可能指定更适宜法院审理,并非遵循上述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在涉外纠纷中因为属人、属地等原则形成连接点,在依据我国法律构成涉外民事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的同时,也极有可能依据对方国的法律构成由对方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案件,为此涉外纠纷中应尽早提起诉讼抢占先机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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