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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学生踹伤猥亵男,却反遭刑事拘留!
作者:谢思维 | 发布时间: 2020-09-07 | 1074 次浏览 | 分享到:
湖南永州胡同学踹伤猥亵女生男子遭刑拘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基本案情:
最初报道
女学生遭袭胸,18岁男孩踢伤猥亵者被刑拘

今年6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17岁女生李爱(化名)在商场被男子雷某某猥亵。等待警察到来过程中,雷某某突然逃跑,李爱同行男友胡浩(化名)追赶时将其踢伤。因涉嫌故意伤害,胡浩于8月21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公安分局事拘留。此事引发关注。

再次报道
8月25日上午,冷水滩警方发布案情通报


最新报道

据澎湃新闻报道。
8月26日,湖南永州市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同时,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那么,该案胡同学的行为究竟是故意伤害、见义勇为还是具有扭送性质的行为?

律师观点

01

胡某某的行为单纯从结果上看,胡某某的行为给雷某某造成轻伤一级的结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但该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胡某某是否存在伤害雷某某的故意,因现场录像被覆盖,无法还原当时的情景,胡某在制止雷某某逃跑时是故意伤害雷某还是过失或是正当防卫造成其雷某轻伤从现有证据无从判断。

按法律规定,过失或正当防卫造成轻伤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02

见义勇为一般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制止不法行为类的见义勇为,一般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

本案中,雷某某侵害女子的猥亵行为已终止,胡某某行为的目的不是制止猥亵行为,而是防止雷某某逃跑,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

03

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此条款虽规定为“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但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做斗争的一种手段,雷某某猥亵她人的行为有录像为证,一定要求普通公民胡某对雷某某猥亵行为判别是违法还是犯罪后才能扭送公安机关,显然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太高,与立法初衷不符。

“公民扭送”的对象应当是犯罪嫌疑人,本案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细节是,“雷某某借机进行逃逸”前胡某某已经报警,从另一层面说,看住雷某某不能离开现场已经得到警方的授意,与胡某某将雷某某扭送至派出所性质相同。

在派出所民警到来之前,为了阻止其逃跑,采用了私力救济的手段,胡某某的行为属于“公民扭送”行为,既然是法律与道德均鼓励的行为,即便扭送行为可能存在过当,但也不宜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