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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用“人名章”签合同有风险
作者:曾蓉蓉 | 发布时间: 2020-11-18 | 1210 次浏览 | 分享到:
警惕:用“人名章”签合同有风险

众所周知,印章是现代社会中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凭证在现实生活中,签合同时对方不愿意在合同上签名,而是提出用人名章的方式替代手写的签名,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应接受?有没有法律风险?

 

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用人名章签合同的法律风险非常大!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55号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达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该条款明确了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不仅确认了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为签字或者盖章,而且赋予了盖章与签字在合同成立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就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体现,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登记备案的公章,经登记备案的公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所以,通常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外签订合同时会采用盖章的形式。而自然人的私章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该方当事人实质是否认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成立了合同关系,此时就涉及到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一旦对方否认人名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是其所为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要举证证明两个事实:1.合同上的人名章为对方所有;2.盖章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这两个证明事实的证明难度都是非常大的,除非你在签合同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否则你基本上无法去还原这两个事实。

基于以上观点,我们希望大家了解:人名章和手写的签字并不一样。如果对手写的签名有争议,可以通过鉴定程序来鉴定签名的真伪。但是一旦人名章引发争议,解决问题的难度系度巨增。因此,我们建议大家在和自然人签合同时,你要亲眼看到对方在合同上签名,即使未来对方否认签名的真实性,我们还能够通过鉴定程序来还原这个事实,从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